駐馬店市驛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駐驛檢一部刑訴〔2020〕445號
??????被告人陸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28231988********,漢族,文盲,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駐馬店市驛城區(qū)**鄉(xiāng)**村**組,住址同上。因涉嫌偽造、買賣身份證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駐馬店市公安局胡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偽造、買賣身份證件罪,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7月24日被駐馬店市公安局胡廟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駐馬店市公安局胡廟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陸某某涉嫌偽造、買賣身份證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陸某某知自己無駕駛資質(zhì),在網(wǎng)上通過向對方提供本人照片,并微信轉賬650元購買一偽造的B2D駕駛證,后其使用該偽造的B2D駕駛證駕駛其的豫QF****貨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前科證明、扣押清單等;2.證人張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陸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陸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陸某某偽造、買賣駕駛證,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偽造、買賣身份證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陸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駐馬店市驛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韓瑞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陸某某現(xiàn)羈押于駐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證人的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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