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廣南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廣檢一部刑訴〔2020〕263號
被告人陸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6271969********,壯族,小學,戶籍所在地云南省廣南縣,住**鎮(zhèn)**村民委**組**號。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經(jīng)廣南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11月17日被廣南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云南省廣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陸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陸某某于2019年農(nóng)歷四月上旬的一天,以600元購買黃某某(另案處理)盜竊所得的紅色功華牌三輪電動車一輛以自用。經(jīng)鑒定價值為3520元.
被告人陸某某于2019年7月的一天,以250元購買一男子盜竊所得的銀色愛瑪牌二輪電動車一輛以自用。經(jīng)鑒定價值為273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立案決定書等;2.被害人的陳述;3.被告人陸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證人黃某某的證言;5、鑒定意見;6、視頻光盤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陸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陸某某低價收購他人盜竊所得,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具有《刑法》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陸某某六個月的有期徒刑,可適用緩刑,建議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建議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此致
廣南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聯(lián)云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遥?/span>電話159****7251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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