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玉門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玉檢一部刑訴〔2020〕100號
被告人陸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221011977********,漢族,中專文化程度,玉門市**有限責任公司員工,戶籍所在地甘肅省玉門市新市區(qū)**路**號**小區(qū)**號樓**單元**號,住址同戶籍所在地。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盜竊罪被甘肅省玉門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甘肅省玉門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陸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6月13日11時20分許,被告人陸某某在玉門市新市區(qū)商匯市場院內接其女兒時,在商匯市場西側的樓梯口撿到一串電動車鑰匙,被告人陸某某使用該鑰匙找到被害人劉某某停放在商匯市場院內的一輛紅色“雅迪”牌電動車,之后將該電動車騎回其位于玉門市新市區(qū)**小區(qū)的家中樓下藏匿。2020年6月28日,經玉門市價格事務中心鑒定,被盜紅色“雅迪”牌電動車價值3104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單位證明、全國黨員管理信息系統(tǒng)查詢單、現(xiàn)場檢測報告、證據(jù)保全決定書、證據(jù)保全清單、被盜電動車及鑰匙照片、發(fā)還清單、接受證據(jù)清單、機動車銷售發(fā)票復印件、證明、查詢違法犯罪記錄情況說明;2.證人閆某某證言;3.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陸某某的供述;5.鑒定意見:被盜物品的價格認證結論書;6.勘驗、辨認筆錄;7.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陸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陸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陸某某在案發(fā)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陸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案發(fā)后,被盜電動車已追回返還失主,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合全案事實證據(jù)及情節(jié),建議對被告人陸某某判處單處罰金4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甘肅省玉門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桂萍
???????????????????????檢察官助理??楊志強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陸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
2.案卷2冊及補充材料1頁、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證據(jù)開示清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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