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廬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杭桐檢一部刑訴〔2019〕18號
被告人陸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521231983********,漢族,文化程度初中,農民,住廣西賓陽縣**鎮(zhèn)**村**號。因本案于2019年8月6日被桐廬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同年8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桐廬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陸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至8月期間,被告人陸某某通過網絡盜用他人QQ,冒充QQ賬號本人,以好友生病、車輛發(fā)生刮擦等急需用錢而微信賬戶無錢無法支付為由,謊稱先將錢轉入被害人銀行卡,再由被害人將相同金額的錢通過微信轉賬至其微信賬戶。被告人陸某某以此方法從被害人余某某、徐某某、金某某等人處騙取人民幣共計4.1萬余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銀行流水、財付通交易明細等;
2證人證言:證人汪某某、趙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余某某、徐某某、金某某等人的陳述;
4被告人陸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搜查筆錄、電子證據檢查筆錄、辨認筆錄;
6視聽資料:監(jiān)控錄像刻錄光盤。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陸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陸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陸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六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桐廬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胡國慶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陸某某現(xiàn)羈押于桐廬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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