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被告人陸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521************,漢族,初中文化,浙江省德清縣人,住德清縣**街道**村**號。2008年11月20日因盜竊行為被德清縣公安局決定行政拘留七日;2012年2月14日因尋釁滋事行為被德清縣公安局決定行政拘留十四日;2012年9月7日因吸毒行為被德清縣公安局決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罰款人民幣一千九百元;2012年9月11日因向他人提供毒品行為被德清縣公安局決定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1月22日因吸毒行為被德清縣公安局決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罰款人民幣一千九百元,同年2月6日被德清縣公安局責令接受社區(qū)戒毒三年;2014年3月28日因吸毒行為被德清縣公安局決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罰款人民幣一千九百元;2016年6月29日因吸毒行為被德清縣公安局決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罰款人民幣一千九百元,同年7月13日被德清縣公安局決定強制隔離戒毒二年;2018年7月27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德清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同年10月12日刑滿釋放。2019年12月30日因本案被德清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2020年1月8日被德清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德清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陸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后果。已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3月19日傍晚,呂某某、金某某聯系被告人陸某某要求購買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陸某某以人民幣1400元的價格從洪某某(另案處理)處購得三包共重約2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在安吉縣**街道**大酒店附近將毒品販賣給金某某等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人口信息、前科查詢記錄、行政處罰決定書、刑事判決書等書證;
2.證人呂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陸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辨認筆錄;
5.辨認現場照片等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陸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且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陸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進行販賣,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四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陸某某的刑事責任。被告人陸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陸某某自偵查階段至審查起訴階段均自愿認罪認罰,綜合其他情節(jié)表現,建議判處被告人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并適用簡易程序。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浙江省德清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詹玲玲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陸某某現羈押于德清縣看守所;
2.案卷(二冊)隨案移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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