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
起?訴?書
滬鐵檢三部刑訴〔2020〕441號
被告人陸某某,男,1973年12月3日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3102251973********,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鎮(zhèn)**村**號,現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鎮(zhèn)**村**號。2014年3月18日因犯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被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4月29日被假釋,2017年2月1日期滿。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陸某某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10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12時45分許,被告人陸某某在本市內陸水域禁漁期期間,在浦東新區(qū)唐鎮(zhèn)唐四村孫家老宅33號門前河道,使用事先準備的網兜、電線等工具,通過電捕的方式捕撈水產品。后公安機關接報在上述河道內將正在電捕魚的陸某某抓獲,并當場查獲電捕魚工具。經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東海水產研究所評估,涉案漁具為一種采用電捕方式進行輔助捕撈的兜狀抄網。
2020年10月12日,陸某某和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有限公司簽訂《增殖放流工作備案》,以人民幣1000元購買魚苗用于增殖放流。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案發(fā)經過表格、證人證言:證人龔靖華龔某某的證言,證實被告人陸某某使用電捕魚工具捕撈水產品時案發(fā)及隨后被抓獲的經過。
2.書證: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刑事攝影件,證實作案工具的外觀特征及被依法扣押的事實。
3.書證:刑事攝影件、關于陸某某使用電瓶進行電力捕撈作業(yè)水域的情況說明,證實作案地點及該河道屬內陸自然水域。
4.書證: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東海水產研究所出具的漁具漁法評估報告,證實涉案漁具為一種采用電捕方式進行輔助捕撈的兜狀抄網。
5.書證:2020年浦東新區(qū)漁政管理檢查站內陸禁漁期宣傳告知方式、上海市黃浦江和內陸水域禁漁期公告、關于調整本市黃浦江和內陸水域禁漁期的通知,證實被告人的行為系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撈。
6.書證:增殖放流工作備案、收據,證實被告人陸某某購買魚苗用于增殖放流。
7.書證: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刑事判決書、假釋證明,證實被告人陸某某的主體身份情況及其前科劣跡。
8.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陸某某的供述,證實其犯罪動機、目的、過程及認罪態(tài)度。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陸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陸某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guī),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陸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陸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陸某某已購買魚苗用于增殖放流,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陸某某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
檢??察??官李怡文
檢察官助理毛穎潔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陸某某現取保候審于上海市浦東新區(qū)**鎮(zhèn)**村**號,聯系電話:
xxxx****。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六十九頁、材料十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5.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guī),在禁漁區(qū)、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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