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三檢刑訴〔2020〕144號
被告人陸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7321995********,水族,初中文化,農民,家住貴州省三都水族自治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非法儲存槍支罪,于2020年7月2日被三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經本院2020年12月1日決定,同日被取保候審,現(xiàn)在家。
本案由三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陸某甲涉嫌非法儲存槍支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師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08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陸某甲家老房子拆除時被告人陸某甲發(fā)現(xiàn)房子里有一支祖輩上留下來的長火藥槍,于是被告人陸某甲就將火藥槍藏匿到自己家新房的廚房上梁處,以便自己在節(jié)日或祭祀活動中使用。2020年4月9日16時許,被三都縣公安局民警查獲,并當場將火藥槍進行扣押,該火藥槍槍身長192厘米,槍管長160厘米。經黔南州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該火藥槍是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槍支)照片。
2、到案經過、扣押物品筆錄及清單、搜查證、提取筆錄、無犯罪前科證明、戶籍證明、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等書證。
3、證人陸某乙、陸某丙證言。
4、被告人陸某甲供述和辯解。
5、槍支指認筆錄、現(xiàn)場辨認筆錄。
6、槍支檢驗鑒定書、鑒定意見通知書等證據證實。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犯罪事實。被告人陸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陸某甲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其在案發(fā)后主動交出槍支,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于坦白,到案后自愿認罪認罰并且簽署了具結書,真誠悔罪,且其非法持有槍支的行為尚未發(fā)生嚴重社會危害,又無犯罪前科,是初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具有從寬處罰情節(jié),建議適用速裁程序審理,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三都水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韋薇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陸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電話:1366574****。??
2、公安偵查卷宗貳冊,公訴卷壹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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