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吉檢刑檢刑訴〔2020〕164號
被告人陳中學,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8211964********,土家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住吉首市**路**號**棟**室,因涉嫌信用卡詐騙罪,經(jīng)吉首市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信用卡詐騙罪,經(jīng)吉首市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12月23日被吉首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陳中學涉嫌信用卡詐騙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認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以本案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偵查機關(guān)于2020年4月30日重報。本院依法于2020年3月22至2020年4月5日、2020年6月1日至6月15日兩次延長審查期限。被告人陳中學同意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2年3月7日,被告人陳中學在吉首市工商銀行申請了信用卡,卡號52404700********,陳中學使用該工商銀行卡從2013年3月11日開始透支,從2015年6月25日透支消費以后,再沒有歸還透支欠款,到2016年3月1日,其卡共欠本金、利息889169.45元(本金799332.70元,利息、滯納金89836.75元。)。經(jīng)湘西工商銀行于2015年9月15日、10月8日向陳中學催收二次,陳中學所拖欠款項未歸還。
2010年4月8日,陳中學在吉首市農(nóng)業(yè)銀行申請了信用卡,卡號0004637580********.犯罪嫌疑人陳中學使用該銀行卡于2010年4月21日開始透支,2016年3月17日透支拖欠金額為286620.14元(本金236187.48元、利息、滯納金50432.66元),該行于2015年11月18日、12月11日、2016年1月6日向其電話催收,陳中學所拖欠款項至今未歸還。
被告人陳中學共計欠銀行資金為1035420.18元,陳中學變更本人的手機號碼,為躲避銀行的催收,并逃往外地。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陳中學在湖南省長沙市被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接報警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被告人陳中學到銀行辦理銀行卡的資料、銀行申請書、催收回執(zhí)、流水賬。
2、證人魯某某、田某某、龍某某、饒某某證言。
3、被告人陳中學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中學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中學在銀行辦理了銀行卡以后,惡意透支1035420.18,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中學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吉首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鄭百剛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陳中學現(xiàn)在羈押于吉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卷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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