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平檢二部刑訴〔2020〕35號
被告人陳傳宗,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6261979********,漢族,湖南省平江縣人,初中文化,務農,戶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縣南江鎮(zhèn)**村**號。曾因犯盜竊罪,于2017年6月被平江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平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8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有平江縣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平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傳宗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8月7日11時許,陳某某聯系被告人陳傳宗購買100元錢的毒品海洛因,雙方約定好到南江鎮(zhèn)雙膝村雙溪橋下進行交易。隨后,陳某某通過微信支付了100元毒資給被告人陳傳宗,被告人陳傳宗收取毒資后在南江鎮(zhèn)雙膝村雙溪橋下將約0.03克海洛因交給了陳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資料、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通話詳單、微信轉賬記錄、刑事判決書;
2.證人陳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陳傳宗的供述與辯解;
4、現場勘驗筆錄、圖、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傳宗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傳宗違反毒品管理法規(guī),販賣海洛因給他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傳宗在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后,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屬累犯,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罰》第六十五條,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陳傳宗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坦白,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陳傳宗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陳傳宗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平江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均勻?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現被羈押在平江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光盤二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