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陳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522251991********,壯族,小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來賓市武宣縣**鎮(zhèn)*村村民委**村*隊**號。2018年7月4日因犯盜竊罪被肇慶市端州區(q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2018年11月19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2020年1月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2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后果,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陳某甲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
經依法審查查明:
1.被告人陳某某于2019年11月12日18時許,駕駛一輛無牌女裝摩托車從肇慶市**鎮(zhèn)竄至佛山市高某某**街道******籃球場,趁無人注意將被害人黃某甲放在籃球場花圃座椅上的一臺黑色小米6X手機偷走,得手后逃至**大轉盤處被抓獲。經鑒定,該手機價值人民幣626元,已繳回并發(fā)還被害人。
2. 被告人陳某某于2019年11月6日18時許,駕駛一輛無牌女裝摩托車從肇慶市**鎮(zhèn)竄至佛山市高某某**街道******籃球場,趁無人注意將被害人梁某某放在籃球場花圃座椅上的一臺紫色小米9手機偷走。經鑒定,該手機價值人民幣2166元,已繳回并發(fā)還被害人。
3. 被告人陳某某于2019年11月14日18時許,駕駛一輛無牌女裝摩托車從肇慶市**鎮(zhèn)竄至佛山市高某某**街道******籃球場,趁無人注意將被害人莊某某放在籃球場花圃座椅上的一臺黑色華為榮耀手機偷走,第二天,陳某甲將該手機賣給陳某乙。經鑒定,該手機價值人民幣769元,已繳回并發(fā)還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陳某乙、黃某乙的證言;4.被害人黃某甲等3人的陳述;5.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及辯解;6.鑒定意見;7.勘驗、辨認、指認筆錄;8.視聽資料。
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于2020年3月12日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
檢 察 員:王爽
2020年3月1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羈押于佛山市高某某看守所;
2.全部卷宗材料和證據;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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