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蒙檢一部刑訴〔2020〕31號
被告人陳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5325221989********,漢族,云南省蒙某市人,初中文化程度,農民,住蒙某市**鎮(zhèn)**村委**村。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1月5日經本院批準,同年11月8日被蒙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蒙某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3月30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陳某與羅某某、高某某、劉某某等人在蒙某市民安路**燒烤店吃燒烤,期間羅某某與陳某因敬酒發(fā)生口角,陳某、劉某某即駕車離開。后陳某邀約阿**(另案處理)等人返回燒烤店將高某某、羅某某打傷。經紅河明誠司法鑒定所鑒定,高某某身體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口證明、到案經過等書證;?
2.證人王某某、孔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高某某、羅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陳某的供述和辨解;
5.鑒定意見;
6.現場勘驗、現場辯認、人像辯認筆錄及照片;
7.視聽資料光盤一盤。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邀約他人故意傷害被害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系坦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3年至5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亞旭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現羈押于蒙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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