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陳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90051976********,漢族,文化程度初中,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杭州市**區(qū)**鎮(zhèn)**村**組**號。因犯強奸罪,于2010年10月12日被原富陽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于2014年5月22日假釋,于2015年8月2日假釋期滿。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qū)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11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間,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次,依法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1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陳某某在杭州市**區(qū)謊稱有能力幫人處理違章、從交警隊取回被扣車輛等名義,從多名被害人處騙取錢款用于個人消費。具體分述如下:
1、2018年4月,被告人陳某某假借幫人處理違章的名義,騙取被害人劉某甲人民幣4700元;
2、2019年2月,被告人陳某某假借幫人從交警隊取回被扣車輛的名義,騙取被害人韓某某人民幣6000元,后欲再次騙取被害人韓某某2000元時,因被害人不同意而未得逞;
3、2019年5月至7月,被告人陳某某假借幫人處理違章的名義,騙取被害人張某某人民幣6100元;
4、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陳某某假借幫人處理違章、代人考駕照等名義,騙取被害人歐某某人民幣9500元;
5、2019年6月至9月,被告人陳某某假借幫人處理違章的名義,騙取被害人劉某乙人民幣2150元;
6、2019年9月,被告人陳某某假借幫人處理違章的名義,騙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幣400元;
7、2019年9月,被告人陳某某假借幫人處理違章的名義,騙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幣500元;
8、2019年9月,被告人陳某某在微信群中添加被害人王某甲微信,后謊稱能夠幫人處理違章,騙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幣3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刑事判決書、假釋證明書、罪犯檔案資料、解除社區(qū)矯正宣告書、戶籍證明;
2、證人證言:證人俞某某的證言,案發(fā)經(jīng)過,情況說明;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劉某甲、韓某某、張某某、歐某某、劉某乙、李某甲、李某乙、王某甲的陳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電子證物檢查工作記錄、扣押筆錄、搜查筆錄、辨認筆錄;
6、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光盤4張。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在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陳某某已經(jīng)著手實施部分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系犯罪未遂,對于該部分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 致
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婉露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被羈押于杭州市蕭山區(qū)看守所;
2、公安卷4冊;
3、適用速裁程序審理建議書1份,量刑建議書1份,具結書1份;
4、隨案移送光盤4張。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