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寧德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檢公刑訴〔2018〕42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22251960********,漢族,文盲,無職業(yè),住霞浦縣**鎮(zhèn)**村**號后門石屋,戶籍在霞浦縣**鎮(zhèn)**街**號。1996年6月4日因犯強奸罪被霞浦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2007年12月12日刑滿釋放。2018年6月15日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霞浦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經霞浦縣人民檢察院批準,次日由霞浦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霞浦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故意殺人罪于2018年8月21日移送霞浦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陳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并于同月28日將本案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訊問了被告人陳某某,聽取了辯護人意見,于2018年10月12日將本案通過霞浦縣人民檢察院退回霞浦縣公安局補充偵查,霞浦縣公安局于同年11月13日補充偵查終結。其間,本院分別于同年9月18日、12月11日二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各十五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陳某某與被害人余某某、陳某甲共同居住在霞浦縣**鎮(zhèn)**島。2017年5月3日,被告人陳某某因被害人余某某催其歸還噴藥壺管而心生不滿,當晚8時許,被告人陳某某酒后到被害人余某某夫婦木屋處持棍毆打被害人余某某、陳某甲頭面部等部位并將被害人陳某甲從堤壩推落海灘。而后,被告人陳某某用從島上寺廟取來的汽油及打火機放火燒毀被害人余某某等人木屋,駕船逃離現場。經寧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被害人余某某系鈍性暴力作用于頭部致腦挫裂傷導致死亡,被害人陳某甲傷情屬重傷二級。
作案后,被告人陳某某駕船先后逃往福安、蕉城及屏南等地。2018年6月14日,被告人陳某某在屏南縣古峰鎮(zhèn)八洋線81KM處路段被屏南縣公安局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汽油桶等物證照片;
2.通話記錄、中石化石油卡交易記錄、霞浦縣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不予受理通知書、110接警單、收據、霞浦縣公安局工作記錄、福建省榕城監(jiān)獄罪犯檔案資料、刑事判決書、戶籍證明、戶籍注銷證明、偵破報告、到案經過等書證;
3.證人陳某乙、林某甲、林某乙、陳某丙、蔡某某、陳某丁、陳某戊、阮某某、陳某己、陳某庚、陳某辛、呂某某、陳某壬、吳某某等證言;
4.被害人陳某甲陳述;
5.被告人陳某某供述與辯解;
6.寧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書、寧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法庭科學DNA鑒定書、福建省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檢驗報告;
7.霞浦縣公安局制作的現場勘驗筆錄、現場照片、示意圖、辨認筆錄、扣押物品、文件清單;
8.110報警電話錄音光盤。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因瑣事持械行兇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福建省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林曉瑜
??????????????????????????????????????2018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羈押于霞浦縣看守所。
2.本案卷宗伍冊、光盤玖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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