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衢檢二部刑訴〔2020〕479號
被告人陳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8251977********,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浙江省龍游縣**鎮(zhèn)**村**號,住浙江省龍游縣**街道**路**號**單元**室。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4月1日被龍游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自2019年6月14日起至2022年6月1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8211971********,漢族,初中文化,中共黨員,戶籍所在地及住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區(qū)**鎮(zhèn)**村**號。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同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潘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被告人陳某販賣毒品的犯罪事實
被告人陳某系從事藥品推銷的醫(yī)藥代表。2016年上半年,毛某某(已判決)委托陳某前往衢江區(qū)各診所、衛(wèi)生室,向醫(yī)生或其他負責人推銷東北制藥集團沈陽第一制藥有限公司生產的“星工牌”復方磷酸可待因糖漿(以下簡稱“復方磷酸可待因糖漿”),并承諾加價回購。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陳某明知可待因復方口服液體制劑已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管理,仍多次以販賣為目的,從邱某某診所、被告人潘某某經營的衛(wèi)生室批量購進“復方磷酸可待因糖漿”共計1000余瓶(每瓶60毫升,每瓶含可待因120mg,磷酸可待因含量共計120余克),分多次出售給毛某某,獲利人民幣10000余元。
(二)被告人潘某某販賣毒品的犯罪事實
被告人潘某某系衢江區(qū)**辦事處**村衛(wèi)生室(1)的鄉(xiāng)村醫(yī)生。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潘某某明知可待因復方口服液體制劑已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管理,仍以其衛(wèi)生室名義從華潤衢州醫(yī)藥有限公司、開化醫(yī)藥有限責任公司批量購進含可待因藥品,并將其中的1000余瓶“復方磷酸可待因糖漿”(每瓶60毫升,每瓶含可待因120mg,磷酸可待因含量共計120余克)分多次通過被告人陳某等人出售給毛某某,獲利人民幣10000余元。
毛某某將從被告人陳某及他人處收購的“復方磷酸可待因糖漿”出售給鄭某某(已判刑),由鄭某某流入毒品市場。
另查明,2017年5月4日,江西省鷹潭市公安機關從鄭某某處扣得“復方磷酸可待因糖漿”1529瓶。經鑒定,鄭某某持有的“復方磷酸可待因糖漿”檢出可待因成分。
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潘某某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2020年10月22日、23日,本院分別向被告人潘某某、陳某告知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及法律后果,潘某某、陳某分別在值班律師、辯護律師在場情況下,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并同意適用簡易程序。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歸案經過、醫(yī)療機構執(zhí)業(yè)許可證、華潤衢州醫(yī)藥有限公司隨貨同行聯、《關于將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液體制劑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管理的公告》、刑事判決書、戶籍證明、人口信息、認罪認罰具結書等;
2.證人證言:證人毛某某、鄭某某、蔡某某、邱某某、江某某、涂某某、馮某某等的證言;
3.被告人陳某、潘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理化檢驗鑒定報告鑒定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潘某某以牟利為目的,多次向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精神藥品,屬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陳某系在緩刑考驗期內發(fā)現漏罪,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潘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應分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衢州市衢江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陶姍姍
???檢察官助理:顧志輝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陳某現羈押于衢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潘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見電子卷宗,內附《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均見電子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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