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連江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連檢一部刑訴〔2020〕49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501221982********,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地福建省連江縣**鎮(zhèn)**村**路**號。2019年8月29日因吸毒被連江縣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連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連江縣公安局執(zhí)行,現(xiàn)羈押在連江縣看守所。
被告人陳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501221987********,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地福建省連江縣**鎮(zhèn)**路**號**座**單元。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連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連江縣公安局執(zhí)行,現(xiàn)羈押在連江縣看守所。
被告人孫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501221980********,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地福建省連江縣**鎮(zhèn)**村**路**巷**。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連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連江縣公安局執(zhí)行,現(xiàn)羈押在連江縣看守所。
本案由連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陳某某、孫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分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復雜,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延長辦案期限十五天(期限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3日)。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于2020年2月12?日補查重報。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再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于2020年4月10日補查重報。因案情復雜,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延長辦案期限十五天(期限自2020年5月11日至同年5月25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陳某某、高某某(批捕在逃)和陳某某(系高某某邀請加入)三人共同出資在連江縣鳳城鎮(zhèn)**小區(qū)**區(qū)**號樓**室內(nèi)從事“長興”網(wǎng)絡賭博平臺代理,并通過微信、支付寶賬戶接受他人投注。其中陳某某持股4.25成,高某某持股4.75成,陳某某持股1成(系高某某原持股中分出1成給陳某某)。2018年8月,陳某某雇傭被告人孫某某加入該賭場。在賭場開設期間,高某某負責與上家聯(lián)系賭博平臺的代理,不參與日常經(jīng)營管理;陳某某負責賭場日常經(jīng)營管理、財務和賭博軟件維護,每個月工資12000元,實際非法獲利約人民幣380000元(含股東分紅、工資收益);陳某某負責日常與?“長興”網(wǎng)絡賭博平臺的上家聯(lián)系、賭資結算,同時還現(xiàn)場負責日常收取客戶的賭資投注和結算,每個月工資7000元,實際非法獲利約人民幣80000元(工資收益);孫某某作為員工,與陳某某輪班,現(xiàn)場負責收取客戶的賭資投注和結算,每個月工資8000元,實際非法獲利約人民幣80000元(工資收益)。
經(jīng)福州市誠振義聯(lián)合會計師事務所對涉案微信、支付寶賬號交易明細審計,截止2019年8月28日該賭場共收取下家投注賭資28706835.54元人民幣;其中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28日(孫某某參與期間),該賭場收取投注賭資26228919.36元人民幣。
2019年8月28日19時許,公安機關先后在連江縣鳳城鎮(zhèn)**區(qū)**號樓**室抓獲被告人陳某某、陳某某,在鳳城鎮(zhèn)**廣場**醫(yī)藥店門口抓獲孫某某,并現(xiàn)場扣押作案工具手機9部、筆記本電腦1臺以及記錄本1本。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前科證明、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記錄、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記錄、行政處罰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
2.出入境查詢記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協(xié)助查詢財產(chǎn)通知書、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接受調(diào)取證據(jù)清單等書證;
3.證人陳某丙、陳某丁證言;
4.被告人陳某某、陳某某、孫某某供述及辨認筆錄;
5.專項審計報告、鑒定意見通知書;
6.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搜查筆錄;
7.電子證據(jù)檢查工作記錄、數(shù)據(jù)光盤等證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陳某某、孫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陳某某、孫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代理“長興”網(wǎng)絡賭博平臺開設賭場,聚眾賭博,情節(jié)嚴重,三人的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涉嫌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陳某某系賭場股東,共同負責賭場日常經(jīng)營管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是主犯。被告人孫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開設賭場,仍受雇負責賭場日常上分、下分及投注款結算等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犯罪行為,并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綜合以上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0元;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被告人孫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建議使用簡易程序審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連江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必耀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陳某某、孫某某現(xiàn)羈押連江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壹拾捌冊;
3.光盤貳拾柒張、記錄本壹本;
4.《認罪認罰具結書》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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