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廣水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廣檢一部刑訴〔2020〕302號
被告人陳某某,綽號陳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13811964********,漢族,初中文化,廣水市**公司股東,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廣水市**辦事處**路**號,現住湖北省廣水市**辦事處**院**棟**室。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1年7月15日被廣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廣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3年9月30日被廣水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審;2020年9月24日再次被廣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廣水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22241967********,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廣水市**鎮(zhèn)**街**號,住湖北省廣水市**鎮(zhèn)**街**號。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廣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廣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13811966********,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廣水市**辦事處**街**號,住湖北省廣水市**辦事處**開發(fā)區(qū)**號。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廣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廣水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1年,被告人陳某某、沈某某等人合伙經營一運輸車隊,專為**公司**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運輸**等物品。2011年7月15日上午9時許,被告人周某某在駕駛該車隊車輛過程中與**公司搬運工湯某甲(男,時年48歲)發(fā)生口角,被湯某甲打了一拳。當日中午,被告人周某某與被告人陳某某、沈某某等人一起吃飯時,要求解決被打一事,被告人陳某某、沈某某一致同意請人報復,并由被告人陳某某電話聯系來十余名年青人充當打手。當日14時許,被告人陳某某、沈某某、周某某與被告人陳某某找來的十余名打手攜帶鋼管、砍刀,分乘三輛車來到**公司倉庫附近,找到湯某甲并對其進行毆打,湯某乙(男,時年52歲)上前扯勸時被打傷。**村支部書記李某某(男,時年54歲)與湯某丙(男,時年45歲)等人得知消息后趕來,對被告人陳某某等人進行攔截,在攔截過程中,李某某與湯某丙二人被打傷。經廣水市公安局法醫(yī)鑒定所鑒定,湯某乙的身體損傷為輕傷,湯某甲、李某某、湯某丙的身體損傷均為輕微傷。
被告人陳某某、周某某、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信息及戶籍證明、戶口注銷證明、抓獲經過、調取證據通知書、通話清單、機主信息及通話記錄、鑒定結論通知書、調解協議書、情況說明、門診病歷、住院病歷、出院診斷證明、證明等書證;2.證人張某某、付某甲、周某甲、熊某某、付某乙、周某乙、楊某某、王某某、劉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湯某甲、湯某乙、湯某丙、李某某的陳述;4.廣水市公安局法醫(yī)學鑒定書五份;5.辨認筆錄;6.被告人陳某某、周某某、沈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周某某、沈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周某某、沈某某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周某某、沈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廣水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梁煥環(huán)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陳某某現被羈押在廣水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被取保候審在家,聯系電話:1818658****,1333989****;被告人沈某某被取保候審在家,聯系電話:1582675****,1397298****;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二百八十八頁;
3.補充材料六頁;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三份;
5.《量刑建議書》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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