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滬普檢一部刑訴〔2020〕118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4127281998********,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在河南省沈丘縣**鄉(xiāng)**莊**村**莊**號,暫住**路**弄**號**室。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10月19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1月20日經本院批準,次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2020年2月28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4127281998********,漢族,初中文化,美車**中環(huán)**店員工,戶籍在河南省沈丘縣**鄉(xiāng)**莊**村**莊**號,暫住本市普陀區(qū)**路**弄**號**室。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10月29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1月20日經本院批準,次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2020年2月28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李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于2020年2月28日告知被告人陳某某、李某某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23時許,被告人陳某某、李某某至本市普陀區(qū)**路**號“紅燒牛肉館”內吃飯,期間因吃飯聲音大與鄰桌劉某某發(fā)生爭執(zhí),后劉某某將情況告知被害人黃某某,黃某某到場后,被告人陳某某、李某某持啤酒瓶無故毆打黃某某致其受傷。經鑒定,黃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面部軟組織創(chuàng),構成輕微傷。
2019年10月15日、10月24日,被告人陳某某、李某某分別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1.被害人黃某某的陳述,證明2019年10月15日0時許,其接到電話稱劉某某在梅川路**號紅燒牛肉館被人欺負,其趕到面館后對方手持酒瓶將其頭部砸傷,并對其進行毆打的事實。
2.證人康某某、劉某某的證言,證明2019年10月14日23時許,其和朋友劉某某在梅川路**號紅燒牛肉館吃飯,期間因隔壁桌說話聲音大,雙方發(fā)生矛盾。黃某某到場后,對方手持啤酒瓶砸向黃某某并對其實施毆打的事實。
3.證人于某某、何某某的證言,證明2019年10月15日凌晨,其在門外看到四名手持啤酒瓶的男子毆打另外幾個人,其中一名年長的男子頭部被啤酒瓶砸傷并流血的事實。
4.同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孫某某的供述,證明2019年10月14日23時許,其和被告人陳某某、李某某在梅川路**號**牛肉館吃飯,期間被告人陳某某與對方發(fā)生矛盾。其四人手持啤酒瓶出門時,其看到被告人陳某某毆打對方男子,將該男子打傷的事實。
5.驗傷通知書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被鑒定人黃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面部軟組織創(chuàng),構成輕微傷。
6.調取證據通知書、監(jiān)控錄像、照片一組,證明被告人陳某某、李某某持酒瓶毆打被害人的經過。
7.諒解書,證明被告人陳某某、李某某已賠償被害人黃某某因人身損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8.辦案說明、戶籍資料,證明被告人陳某某、李某某的到案情況及身份情況。
9.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證明2019年10月14日23時許,其和李某某、李某某、孫某某在梅川路**號**牛肉館吃飯,期間其和對方發(fā)生矛盾。其四人手持啤酒瓶出門時,其用酒瓶將對方男子頭部砸傷的事實。
10.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證明2019年10月14日23時許,其和陳某某、李某某、孫某某在梅川路*8號**牛肉館吃飯,期間陳某某與對方發(fā)生矛盾,其四人手持啤酒瓶出門時,其看到陳某某毆打對方男子,其隨后手持酒瓶砸向該男子,并對該男子拳打腳踢的事實。
上述證據來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李某某對基本犯罪事實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李某某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致一人輕微傷,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均應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李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審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蘇坤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李某某現取保候審,聯系電話:1751606****、1582189****。
法律援助律師:陸路路,聯系電話:1522150****;卞晶晶,聯系電話:1850214****。
3.偵查卷宗二冊。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5.《認罪認罰具結書書》二份。
6.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隨意毆打他人的,情節(jié)惡劣的;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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