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蘭浩特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烏檢刑檢刑訴〔2021〕Z7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522211981********,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內蒙古自治區(qū)興安盟,現住烏蘭浩特市。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烏蘭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認為無逮捕必要,2020年1月17日被烏蘭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3821981********,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吉林省雙遼市,現住吉林省雙遼市。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烏蘭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認為無逮捕必要,于2021年1月14日被烏蘭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烏蘭浩特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李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22時許,在烏蘭浩特市**洗浴男賓區(qū)內,被告人陳某某和李某某盜竊被害人郭某某挎包后,開車回家途中,陳某某與李某某將包內現金4700元分贓,后陳某某將挎包帶回家,并將包內中國農業(yè)銀行卡里取走2000元、從信用社銀行卡取走50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某已退賠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2.書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經過、諒解書、收到條;3.證人證言:陳某甲、陳某乙詢問筆錄;4.被害人陳述:郭某某詢問筆錄;5.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陳某某、李某某訊問筆錄;6.辨認筆錄:陳某某辨認筆錄;7.視聽資料:光盤2張。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李某某二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價值117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被告人陳某某、李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烏蘭浩特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博
2021年1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陳某某、李某某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光盤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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