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晉檢訴刑訴〔2019〕2145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5821988********,漢族,初中文化,經商,戶籍所在地晉江市**街道**路**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晉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2日經本院批準,6月14日由晉江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柯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5821984********,漢族,初中文化,經商,戶籍所在地晉江市**街道**路**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晉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4日晉江市公安局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7月4日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晉江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柯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自2019年7月26日至2019年8月26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10月11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3月1日以來,被告人陳某某在晉江市**街道**號樓**室內代理**網絡賭盤,發(fā)展被告人柯某某、“張某某”等人作為會員參與投注賭博,從中抽成獲利。經統(tǒng)計,被告人陳某某至少接受投注人民幣756012元。2019年4月9日以來,被告人柯某某以被告人陳某某下一級代理的身份發(fā)展“老某某”作為會員參與投注賭博,并抽中抽頭漁利人民幣900元。經統(tǒng)計,被告人柯某某至少接受投注人民幣189500元。
2019年5月7日,被告人陳某某與被告人柯某某在晉江市**街道**社區(qū)**車行因賭資發(fā)生糾紛,被告人陳某某明知被告人柯某某報警,兩名被告人均留在現場等候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從被告人陳某某處扣押到蘋果X手機一部、聯想筆記本電腦一臺、工商銀行卡四張、建設銀行卡四張、哈爾濱銀行卡兩張、浦發(fā)銀行卡一張、身份證十張;從被告人柯某某處扣押蘋果7Plus手機一部。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扣押的手機、銀行卡、身份證等物的照片;
2.書證:抓獲及破案經過、身份信息證明、銀行賬戶明細、工作說明等;
3.證人證言:證人劉某某的證言;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的陳某某、柯某某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晉江市價格認定局關于手機的價格認定結論書;
6.搜查、提取、辨認筆錄:搜查筆錄,提取的微信聊天記錄、賭博網站記錄、支付寶記錄等的筆錄,證人的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柯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柯某某以營利為目的,結伙利用互聯網建立賭博網站,組織賭博活動、發(fā)展下線并接受投注,其中被告人陳某某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均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又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應當數罪并罰。被告人柯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系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柯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柯某某在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九個月的幅度內判處刑罰,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晉江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郭鴻森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羈押于晉江市看守所,被告人柯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四冊、光盤六張。
3.證人名單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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