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常鼎檢刑二刑訴〔2020〕19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24261956********,漢族,初中文化,務農,戶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縣,住湖南省桃源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常德市鼎城區(qū)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24261965********,漢族,小學文化,務農,戶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縣,住湖南省桃源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常德市鼎城區(qū)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常德市鼎城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熊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兩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0時許,被告人陳某某、熊某某各自持有一把單管火藥槍在常德市鼎城區(qū)石板灘鎮(zhèn)雷家鋪村打獵時,被群眾舉報后當場被公安機關查獲。經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鑒定,被告人陳某某、熊某某各自持有的火藥槍均認定為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
到案后,被告人陳某某、熊某某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均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槍支照片;2、案件來源及抓獲經過、收繳物品清單、認罪認罰具結書、戶籍信息等書證;3、被告人陳某某、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指認現場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均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熊某某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均非法持有槍支一支,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兩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兩被告人均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兩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均系坦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分別判處被告人陳某某、熊某某管制一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常德市鼎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鄧志芬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陳某某、熊某某均在家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及材料2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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