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蘇州市吳某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吳某檢一部刑訴〔2020〕1512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424261992********,漢族,初中文化,務工人員,住蘇州市吳某區(qū)**鎮(zhèn)**街**號**幢**室(戶籍所在地為安徽省金寨縣**鎮(zhèn)**村**組)。被告人陳某某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蘇州市吳某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該局取保候審,同年9月28日經本院決定并由該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被告人韓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424231990********,漢族,初中文化,務工人員,住蘇州市吳某區(qū)**鎮(zhèn)**村**號(戶籍所在地為安徽省霍邱縣**鎮(zhèn)**村**組)。被告人韓某某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蘇州市吳某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該局取保候審,同年9月28日經本院決定并由該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被告人何某某,女,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625291991********,漢族,中專文化,務工人員,住蘇州市吳某區(qū)**鎮(zhèn)**小區(qū)**號樓**室(戶籍所在地為江西省資溪縣**鎮(zhèn)**路**號)。被告人何某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月12日被江西省資溪縣公安局罰款人民幣五百元。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蘇州市吳某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該局取保候審,同年9月28日經本院決定并由該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4130261989********,漢族,初中文化,個體工商戶,住蘇州市吳某區(qū)**鎮(zhèn)**農貿市場**護膚造型店(戶籍所在地為河南省固始縣**鄉(xiāng)**村**組)。被告人崔某某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蘇州市吳某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9月28日經本院決定并由該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被告人閔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424261989********,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安徽省金寨縣**小區(qū)**號公租房**室(戶籍所在地為安徽省金寨縣**鎮(zhèn)**村**組)。被告人閔某某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9月4日被蘇州市吳某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9月28日經本院決定并由該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蘇州市吳某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韓某某、何某某、崔某某、閔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至同年6月22日期間,被告人陳某某、韓某某、何某某、閔某某等人經預謀后,由陳某某通過“微信”應用程序創(chuàng)建通訊群,組織人員賭博(以下簡稱賭博群),由陳某某、韓某某負責招攬參賭人員入群及發(fā)送賭博網站鏈接,由何某某負責發(fā)送賭博網站鏈接、購買賭博房間房卡、結算賭資、抽取“水錢”及記賬,由閔某某負責記賬,在蘇州市吳某區(qū)盛澤鎮(zhèn)通過網絡開設賭場,組織該賭博群內成員詹某某、馮某某、賈某某等人在上述賭博網站以“牛?!钡男问竭M行賭博,并從中向每局賭博的“大贏家”抽取所贏賭資的10%作為“水錢”,抽頭漁利共計人民幣55萬余元(未追繳)。其間,何某某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5萬余元;閔某某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7600余元;剩余抽頭漁利款由被告人陳某某、韓某某平分。
2020年5月19日至同年6月22日期間,上述賭博群內成員被告人崔某某明知被告人陳某某、韓某某等人通過“微信”應用程序創(chuàng)建通訊群組織他人賭博并從中抽頭漁利,為獲取非法利益,仍招攬、介紹趙某某、劉某甲、劉某乙等人加入該賭博群并以上述形式進行賭博。其間,該賭博群抽頭漁利共計人民幣23萬余元,崔某某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12700余元。
2020年6月27日及28日,被告人何某某、韓某某先后向蘇州市吳某區(qū)公安局汾湖派出所投案。歸案后,被告人陳某某、韓某某、何某某、崔某某、閔某某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人口信息、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
2.證人詹某某、賈某某、趙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陳某某、韓某某、何某某、崔某某、閔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蘇州市吳某區(qū)公安局制作的辨認筆錄及照片;
5.微信聊天記錄、支付寶交易記錄等電子數(shù)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2020年11月3日、4日及6日,被告人陳某某、韓某某、何某某、崔某某、閔某某分別在辯護人、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表示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韓某某、何某某、崔某某、閔某某伙同他人共同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均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韓某某、何某某、崔某某、閔某某均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均可以從寬處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陳某某、韓某某、何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guī)定,均系主犯;被告人崔某某、閔某某均起次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均系從犯,均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韓某某、何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均系自首,均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崔某某、閔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均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對被告人陳某某、韓某某、何某某、崔某某、閔某某的違法所得,均應當予以追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分別予以判處。
此致
江蘇省蘇州市吳某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林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陳某某、韓某某、何某某、崔某某現(xiàn)均取保候審于蘇州市吳某區(qū)**鎮(zhèn),被告人閔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安徽省金寨縣;
2.案卷材料和證據4冊;
3.《認罪認罪具結書》5份;
4.《量刑建議書》5份;
5.隨案移送物品清單2份,光盤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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