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雄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19時許,被告人陳某某駕駛冀F*****號微型普通客車沿雄縣旅游路由西向南行駛至黃灣村銘川灣酒店東側(cè)1KM+200M處時,撞到前方順向騎行的被害人趙某某自行車后尾部,造成趙某某受傷后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雄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某某負此事故全部責任,趙某某無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驗筆錄等證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綜合其自首、賠償并取得諒解等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酌情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路娟
附:1.被告人陳某某在住處候?qū)彙?/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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