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長垣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新長檢二部刑訴〔2020〕201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7281995********,漢族,初中畢業(yè),居民家庭戶口,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長垣市,住長垣市**鄉(xiāng)**村**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經(jīng)長垣市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長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經(jīng)長垣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8月6日被長垣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長垣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陳某某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趙某某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陳某某,聽取了被害人趙某某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22時50分許,被告人陳某某醉酒駕駛豫G5****號牌小型轎車,沿長垣市馬蘇線由東向西行駛至蘆崗鄉(xiāng)前馬占村十字街西二十米處時,越過道路中間黃線,與沿道路由西向東行駛的趙某某駕駛的豫GA****號牌小型轎車相撞,造成趙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民警在現(xiàn)場找到陳某某,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經(jīng)河南一誠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陳某某血液乙醇含量為171.9mg/100ml。經(jīng)長垣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被害人趙某某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經(jīng)長垣市公安交警大隊認定,陳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未靠右側(cè)通行,承擔(dān)事故的全部責(zé)任。
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陳某某支付趙某某醫(yī)療費35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豫G5****號牌車、豫GA****號牌車照片;?
2.書證:被告人陳某某戶籍證明、前科證明、到案證明等;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趙某某陳述;
4.證人證言:證人李某某證言;
5.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長垣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書、河南一誠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安徽中和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
7.勘驗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
8.視聽資料:豫G5****號牌車、豫GA****號牌車行車記錄儀視頻。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傷,承擔(dān)事故的全部責(zé)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長垣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孫麗君
檢察官助理:李超穎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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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羈押于長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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