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宮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南檢刑二刑訴〔2019〕37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1305331991********,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臺市威縣***鄉(xiāng)***村***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南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審,2019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南宮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馮某某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08月10日18點40分左右,陳某某駕駛冀ETU550小型轎車由南向北沿高郝線行駛至南宮市彭吳村村西交叉口時,與前方順行向西左轉彎的騎自行車人馮某某發(fā)生碰撞,造成:馮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南宮市交警大隊事故責任認定,陳某某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報警案件登記表、受案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搶救記錄及死亡注銷證明等;2.勘驗筆錄:現場勘查筆錄、方位圖、照片;3.鑒定意見:馮某某的尸檢報告、車輛分析意見書;4.證人證言:陳某甲、薛某某的證言;5.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違章駕駛機動車,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主動報案并等候交警處理、自愿認罪認罰、已賠償并得到受害人的諒解等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九十條之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
規(guī)定,應當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南宮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孫建莉
(院?。?/span>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現取保候審于其家中(電話:15097986339)
2.案卷兩卷,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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