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銅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銅檢刑訴〔2020〕Z301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002241988********,漢族,初中文化程度,駕駛員,住重慶市銅梁區(qū)**鎮(zhèn)**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重慶市銅梁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重慶市銅梁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29日至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7時15分,被告人陳某某駕駛渝CU****號小轎車從銅梁往永川方向行駛,當車行駛至省道417線38公里+100米處時,與橫過公路的被害人穆某某相撞,造成車輛受損,穆某某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經重慶市銅梁區(qū)公安局交巡警支隊認定,陳某某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另查明,被告人陳某某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現已部分賠償了被害人近親屬。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人口信息登記表、抓獲經過、車駕信息、報警單、調解書與領條等書證;
2.證人楊某某、蔣某某、池某某、張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車輛性能鑒定意見、尸檢報告;
5.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圖及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交通肇事后保護現場、積極施救、主動報警,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陳某某部分賠償了被害人近親屬,可以酌情從寬處理。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銅梁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煥來
檢察官助理:譚雪蓮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陳某某現取保候審于住所地,聯系電話1820303****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光盤貳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