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青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南市青檢刑訴〔2019〕530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304261976********,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陽市祁東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南寧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審;于2019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南寧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9日依法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8月9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十五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2月9日11時許,被告人陳某某駕駛桂A****0號小型客車由賓陽縣往南寧市方向行駛,至G72線泉南高速公路1427Km+400m處時,因遇濕滑路面采取措施不當,致使車輛前部與右后尾部先后與高速公路中央隔離護欄發(fā)生碰撞,車上乘客李廣平從車內甩出至中央隔離護欄處,經搶救無效死亡。經認定,被告人陳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戶籍信息表、血樣提取登記表、駕駛人及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抓獲經過、門診病歷及住院疾病證明書、諒解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居民死亡證明書等書證;
2.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
3.尸體司法鑒定意見書、車輛技術檢驗鑒定意見書、乙醇定量檢驗報告;
4.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照片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檢 察 員: 李楊
2019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被取保候審,住南寧市賓陽縣**鎮(zhèn)**村**;
2.案卷證據材料一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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