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隆林各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隆檢刑訴〔2020〕189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526311984********,壯族,中專文化,農民,廣西隆林縣人,住廣西隆林各族自治縣新州**街**號,因涉嫌傳播性病罪,經我院批準逮捕,于2020年8月4日,被隆林各族自治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同日被隆林各族自治縣公安局取保候審。無前科。
本案由隆林各族自治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傳播性病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陳某某于2019年7月10日被百色市疾控中心確診為HIV感染者。但被告人陳某某為了解決自身生理需求,在明知自己確診為HIV感染者的情況下,仍于2020年5月13日、5月28日兩次到隆林縣新州鎮(zhèn)**館進行嫖娼,與賣淫女韋某某發(fā)生性關系,增加艾滋病在社會上被傳播的風險。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立案決定書、案件來源、到案經過、行政處罰、違法犯罪記錄、社會調查表、微信支付交易明細、HIV抗體檢測知情同意書、百色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HIV抗體確證檢測報告單、百色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HIV抗體篩查報告、傳染病報告卡、戶籍證明;
證人韋某某的證言;
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現(xiàn)場勘驗筆錄、照片、辨認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為解決自身生理需求,明知自己患****,仍進行嫖娼活動,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傳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隆林各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蘇宇忠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住廣西隆林各族自治縣新州**街**號。聯(lián)系方式:1550686****。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壹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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