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仙檢一部刑訴〔2020〕452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3221988********,漢族,高中文化程度,農(nóng)民,出生地和戶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縣,住福建省仙游縣**鎮(zhèn)**村**號。因本案非法入境,于2020年3月10日被云南省普洱市瀾滄拉祜族自治縣公安局罰款四千元;因涉嫌偷越國(邊)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仙游縣公安局取保候?qū)?,本院?020年9月22日決定對其繼續(xù)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仙游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偷越國(邊)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陳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陳某某伙同同案人傅某某(另案處理)、范某某(在逃)三人從云南省偷渡出境前往緬甸孟波。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陳某某、同案人傅某某二人偷渡進入云南省時被公安機關(guān)查獲。
被告人陳某某于2020年4月29日向公安機關(guān)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被告人陳某某的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陳某某及同案人傅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guī),三人結(jié)伙偷越國(邊)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偷越國(邊)境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陳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投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仙游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尾妹
檢察官:陳美憲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摇?/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_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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