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袁檢刑訴〔2021〕136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090219******3010,漢族,初中文化,現在宜春**工作,住宜春市袁某某**鎮(zhèn)**村**小組**號(戶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經宜春市公安局宜陽分局決定,于2020年12月18日取保候審。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宜陽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天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陳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2月12日零時30分許,被告人陳某某飲酒后駕駛贛C*****號小型汽車,途經宜春市袁某某嘉信廣場附近路段時,遇交警查驗,不配合呼氣時酒精含量檢測,被帶到醫(yī)院提取血樣送宜春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陳某某血液中乙醇(俗稱酒精)含量為134.5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被告人陳某某戶籍信息、有無違法犯罪經歷證明、駕駛人與機動車信息、血樣提取登記表等;2.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3.血液中乙醇定性、定量鑒定意見書;4.現場及取血樣照片;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該被告人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勝美
二○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2冊、光盤3張
3.量刑建議書、認罪認罰具結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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