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東平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檢一部刑訴〔2020〕191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9231977********,漢族,初中肄業(yè),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泰安市東平縣**街道**村,住**,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04年12月2日被東平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東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山東省東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5月10日16時50分許,被告人陳某某酒后駕駛車牌號為魯******的輕型普通貨車由北向南行駛至東平縣東平街道辦事處**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檢驗,陳某某上肢靜脈血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59.1mg/100ml,系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受案登記表、戶籍信息等書證;被告人血液檢驗報告;執(zhí)法記錄儀同步錄像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東平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岳彬彬
檢察官助理張帥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徲谄渥∷?lián)系方式1365538****。
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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