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嵐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日嵐檢一部刑訴〔2020〕253號
被告人陳某某(曾用名陳某甲),男,公民身份號碼3711221987********,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山東省日照市嵐山區(qū)**公司職工,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日照市嵐山區(qū)**樓鎮(zhèn)**樓村**號,現(xiàn)住日照市嵐山區(qū)**號樓**單元**室。因犯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日照市嵐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八千元。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日照市公安局嵐山分局決定,于2020年8月10日被該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山東省日照市公安局嵐山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月3日15時許,被告人陳某某無證醉酒駕駛魯******號牌小型轎車,沿日照市嵐山區(qū)***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路與****路口時,被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嵐山大隊民警查獲。辦案民警于2020年1月3日15時40分對陳某某提取血液樣本。經(jīng)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shù)研究所檢驗,陳某某靜脈血中乙醇含量為129.1mg/100ml。被告人陳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立案決定書、發(fā)破案經(jīng)過等書證;2.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鑒定意見: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shù)研究所檢驗鑒定報告等鑒定意見;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xiàn)場檢查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在道路上無證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陳某某被查獲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拘役一個月,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四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日照市嵐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麗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在取保候?qū)徲谌照帐袓股絽^(qū)**號樓**單元**室。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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