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鞏義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鞏檢一部刑訴〔2020〕103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77年**月**日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1811977********,漢族,初中畢業(yè),農(nóng)民,戶籍地河南省鞏義市**鎮(zhèn)**路**號附**號,住鞏義市**鎮(zhèn)**小區(qū)**單元**樓**戶。該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鞏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4日被鞏義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鞏義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13時23分,被告人陳某某醉酒后無證駕駛一輛無號牌紅色錢江牌二輪摩托車,沿鞏義市七大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大峪溝足球場處時,被鞏義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鄭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鑒定,陳某某的乙醇含量為140.27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無前科證明、到案經(jīng)過、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血樣提取登記表等書證;2.證人牛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鄭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乙醇檢驗報告。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鞏義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康永斌
檢察官助理:李聚會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span>鞏義市**鎮(zhèn)**小區(qū)**單元**樓**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