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盤水市鐘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鐘檢刑訴〔2020〕241號
被告人陳某甲,又名陳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02211990********,彝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貴州省六盤水市鐘山區(qū),住鐘山區(qū)**路**號**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六盤水市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六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六盤水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8日移送六盤水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六盤水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后認為對陳某甲行為的量刑應當在無期徒刑以下,于2020年10月29日交本院辦理。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1時許,被告人陳某甲醉酒后無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貴BK****號小型普通客車從貴州省六盤水市鐘山區(qū)大灣高速收費站駛入六威高速公路,從發(fā)箐高速收費站駛下高速后沿水南路往水鋼方向行駛,當車輛行駛至巴西路原水鋼家屬區(qū)路段300米處時,與路上的行人發(fā)生口角糾紛。六盤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巴西交警大隊民警出警后發(fā)現陳某甲有醉酒駕駛嫌疑。后經鑒定,陳某甲血液中檢測出乙醇成份,其中乙醇含量為96.7mg/100m1血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戶籍信息、查獲經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等;2、證人證言:證人余某某、周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陳某甲的供述及辯解;4、鑒定意見:司法鑒定意見書;5、現場照片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醉酒后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血液內乙醇含量為96.7毫克/100毫升,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陳某甲醉酒后無駕駛資格在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三)項、第(五)項的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陳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從寬處罰。鑒于上述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jié),建議人民法院對陳某甲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可適用緩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此致
六盤水市鐘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敖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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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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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被取保候審,聯系電話:1568582****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補充散頁一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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