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善檢二部刑訴〔2020〕710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5130281979********,漢族,中專文化,住嘉善縣**街道**公寓**單元**室(戶籍地:四川省**縣**鎮(zhèn)**村**組**?號)。因本案于2020年7月17日被嘉善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嘉善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陳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14?時55?分許,被告人陳某某酒后駕駛車牌號為川A*****的小型轎車上道路行駛,沿嘉善縣**街道**東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南路路口處左轉彎時,與前方同向行駛的貢某某駕駛的浙F*****小型普通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陳某某被趕至現場處理事故的交警查獲,經現場呼氣酒精測試,結果為194毫克/100毫升。后交警將被告人陳某某帶至醫(yī)院抽取血樣,經嘉興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理化檢驗,證實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3毫克/100毫升,屬于醉酒駕駛。
另查明,被告人陳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駕駛人查詢信息、機動車查詢信息、提取血樣登記表、呼氣式酒精測試單、諒解書、和解協(xié)議等書證;
2、證人仲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貢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嘉興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理化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鑒定意見;
6、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
7、抽取血樣等錄像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醉酒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有坦白情節(jié),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處罰。根據被告人陳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和上述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拘役一個月零五天(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嘉善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鐘益民、黃霽雋
檢察官助理:許雅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詳見移送清單;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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