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寧波市奉化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甬奉檢刑訴〔2020〕272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2831986********,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浙江省寧波市奉化區(qū)**鎮(zhèn)**村8組30號。因本案于2019年6月5日被寧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變更為取保候審。
本案由寧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22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晚,被告人陳某某酒后駕駛浙B*1Z*****小型轎車從奉化區(qū)盈港大廈對面的皇城足道附近出發(fā)前往溪口鎮(zhèn),20時21分許,途經(jīng)橋東岸路與津源路路口時與浙BPU060轎車發(fā)生碰撞,陳某某駛離現(xiàn)場,后民警在溪口鎮(zhèn)武嶺東路與桃源路路口將其查獲。經(jīng)現(xiàn)場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測試,被告人陳某某的酒精含量為237mg/100ml。經(jīng)寧波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在陳某某的送檢血檢材中檢出乙醇成份,濃度為302mg/100ml。經(jīng)寧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陳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fā)后,民事賠償已履行完畢。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人口信息、呼氣式酒精測試結果單、提取血樣登記表、機動車信息查詢單、駕駛人信息查詢單、照片、查獲經(jīng)過、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行政處罰決定書、協(xié)議書、情況說明等;
2.證人證言:證人項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理化檢驗鑒定報告。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浙江省寧波市奉化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陸元桔
檢察官助理:劉天槍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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