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安檢一部刑訴〔2020〕27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7221968********,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山東省安丘市,住山東省安丘市**號樓**單元**樓東戶。2008年10月15日因無證、醉酒駕駛無牌機動車且與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被安丘市公安局執(zhí)行行政拘留十四日處罰。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安丘市公安局決定并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意見,審閱了全部案卷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02月06日20時27分許,被告人陳某某酒后駕駛紅色福田牌三輪摩托車沿安丘市王常路由西向東行駛至王常路大汶河開發(fā)區(qū)新村東處時執(zhí)勤交警當場查獲。經呼吸式酒精測試檢驗,結果為110mg/100ml。經濰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檢驗,送檢的陳某某靜脈血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93.30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1、書證:常住人口詳細查詢結果、抓獲經過等;2、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3、鑒定意見:乙醇檢驗鑒定報告;4、視聽資料:光盤一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在道路上無證醉酒駕駛無牌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酌情從輕量刑,建議判處拘役二至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適用認罪認罰(簡易)程序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姜振軍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卷宗二冊,光盤一個。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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