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陳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125221962********,漢族,初中文化,陜西省洛南縣人,住洛南縣**街道辦事處**村**組,農(nóng)民。2019年11月5日因危險駕駛罪經(jīng)洛南縣公安局決定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洛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危險駕駛罪移送我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18時20許,被告人陳某某無證、醉酒駕駛紅色普通兩輪摩托車前往窯底村,途徑盧村四組時,因瑣事與當?shù)卮迕癖R某某發(fā)生口角,盧遂報警。洛南縣城關派出所出警后將陳某某帶回城關派出所,并將案件移交至洛南縣交通管理大隊。當日20時30分,陳某某被帶至洛南縣醫(yī)院抽血取樣,后送檢。同月21日,經(jīng)陜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從所送檢材中檢出乙醇,其血醇濃度為154.47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受案登記表、戶籍證明等書證;現(xiàn)場照片;鑒定意見;證人張某某、盧某某等證言;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在道路上無證、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陳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其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洛南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祝博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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