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湘宜檢一部刑訴〔2020〕241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10221984********,漢族,中專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區(qū)**組,住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qū)**小區(qū)**樓,非人代表,政協(xié)委員。2019年9月21日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資興市公安局交警大隊罰款2000元,駕駛證記12分。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宜章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宜章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1時許,陳某某飲酒后無證駕駛湘******號轎車從郴州沿京港澳高速公路向宜章方向行駛,在宜章出口處被查獲.經鑒定其駕駛車輛時血液中酒精含量為90.35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經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貳份,機動車行駛證、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酒精儀器檢測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
2.證人證言:證人李某某、谷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湘學司鑒中心[2020]毒鑒字第83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
5.視聽資料:現(xiàn)場截圖,抽血執(zhí)法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因飲酒駕車被公安機關處罰后無證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在高速公路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立案后,經傳喚其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建議對陳某某處三個月以上四個月以下拘役,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宜章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鄺軍強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電話:1817351****;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
3.證人名單;
4.認罪認罰具結書。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