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周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周檢一部刑訴〔2021〕Z11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22301973********,漢族,小學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福建省周某某**鎮(zhèn)**村**號,住福建省周某某**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27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2月1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1年1月26日21時許,被告人陳某某駕駛閩******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從周某某體育場對面的藥店門口出發(fā),沿橋南街往龍?zhí)缎^(qū)方向直行,途經(jīng)格林豪泰酒店門口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福建正揚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陳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52.65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周某某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呼氣酒精含量測試單、血樣提取登記表等書證;
2.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3.福建正揚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閩正揚司鑒所[2021]醇檢字第0075號鑒定意見書;
4.周某某公安局制作的檢查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
5.周某某公安局調取的被告人陳某某案發(fā)當時駕駛閩******普通二輪摩托車的行駛軌跡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陳某某量刑為拘役一個月二十日,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福建省周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洪生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住處,聯(lián)系電話1506021****?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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