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冊亨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冊檢刑訴〔2020〕26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32719**********,苗族,小學文化,務農(nóng),戶籍所在地貴州省冊亨縣**鄉(xiāng)**村***組,現(xiàn)住冊亨縣***區(qū)**號地塊**棟*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冊亨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彛驹河谕?月8日對其作出取保候?qū)彌Q定,同日交由冊亨縣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冊亨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被告人、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并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2月27日20時許,被告人陳某某在冊亨縣***區(qū)****區(qū)潘某某家中與潘某某等人飲酒。次日凌晨,其駕駛號牌為貴ET7***的普通二輪摩托車,從****橋往***區(qū)方向行駛,行駛至冊盤線3公里+800米(小地名:**小學)處時側(cè)翻,碰到同向行駛由吳某駕駛的號牌為貴E04***的小型轎車,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后陳某某駕駛摩托車前往冊亨縣特巡警大隊,吳某駕駛車輛跟隨陳某某到冊亨縣特巡警大隊值班室協(xié)商處理。經(jīng)冊亨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陳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吳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經(jīng)黔西南州人民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陳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為174.70mg/100ml。
2020年6月18日陳某某已賠償貴E04***小轎車損失2000元,并取得車主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人員基本信息表、到案經(jīng)過、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等;2.現(xiàn)場勘驗、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3.鑒定意見:黔西南州人民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4.證人證言:證人潘某某、應某某的證言;5.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吳某的陳述;6.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冊亨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朝進
??????????????????????????????檢察官助理:肖??英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住冊亨縣***區(qū)**號地塊**棟*單元***室;
2.案卷材料3冊、起訴書8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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