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仁市碧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銅碧檢刑訴〔2020〕249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23221976********,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南省南縣**鎮(zhèn)**村**組,住銅仁市碧江區(qū)**小區(qū)**房。2006年7月25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湖南省長沙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四萬元。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銅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取保候審,同年11月3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銅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09月25日晚上,被告人陳某某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后駕駛湘HQ****號小型轎車由銅仁市碧江區(qū)金灘南長城路經(jīng)轉入東太大道往火車站方向行駛。當日22時12分許,當車行駛至**道**道交叉路口100米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民警對陳某某進行現(xiàn)場呼氣式酒精檢測,檢測結果為142mg/100ml。后民警將陳某某帶至碧江區(qū)中醫(yī)院(新院區(qū))提取血樣并將血樣封存和送檢。2020年9月28日經(jīng)銅仁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陳某某的血樣中檢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為119.87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應從重處罰;陳某某被查獲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陳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書,可以從寬處理。因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五)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一十四條,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銅仁市碧江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敏
???????????????????????????????????????????????檢察官助理?唐海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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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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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陳某某被取保候審在家,電話1387481****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起訴書八份、《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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