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密山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黑密檢一部刑訴〔2020〕135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310261973********,漢族,初中文化,無固定職業(yè),住黑龍江省密山市**小區(qū)**號樓**單元**室(戶籍所在地:密山市**鎮(zhèn)**街第**居委會**組)。2020年6月3日因無證駕駛未年檢的機動車被密山市公安局決定處以行政拘留七日。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危險駕駛被密山市公安局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密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從寬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20時20分許,被告人陳某某酒后無證駕駛黑G****5號長安牌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密山市**小區(qū)門口停車后被群眾舉報。經(jīng)鑒定,被告人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結(jié)果為129.89093毫克/100毫升,已構(gòu)成醉酒駕駛機動車。
經(jīng)偵查,被告人陳某某于2020年5月2日在密山市被依法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jù)如下:
1.書證到案經(jīng)過、網(wǎng)上比對說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正側(cè)位照片、駕駛?cè)思皺C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行政處罰決定書、酒精呼吸檢測單;
2.證人申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雞西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檢驗報告。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對其處罰。被告人陳某某認罪認罰,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對其從寬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黑龍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陶李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诿苌绞校?/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制度告知書、具結(jié)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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