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安檢一部刑訴〔2020〕51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7221965********,漢族,初中文化,中共黨員,務(wù)農(nóng),山東省安丘市大汶河旅游開發(fā)區(qū)**村人,現(xiàn)住山東省安丘市大汶河旅游開發(fā)區(qū)**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安丘市公安局決定并執(zhí)行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意見,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11月14日15時許,被告人陳某某酒后駕駛車牌號為魯******的黑色比亞迪牌微型轎車,沿安丘市擔山街由北向南行駛至安丘市大汶河旅游開發(fā)區(qū)大朱聊村南路段處時,被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鑒定,被告人陳某某靜脈血中乙醇含量為181.48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jù):1、書證:抓獲經(jīng)過、戶籍信息等;2、鑒定意見;3、視聽資料;4、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酌情從輕量刑,建議判處拘役兩個月至兩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適用認罪認罰(簡易)程序?qū)徖?。根?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鄭緒義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遥?/span>
2、卷宗二冊。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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