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單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單檢刑檢刑訴〔2020〕19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29251970********,漢族,高中文化,中共黨員,單縣******在職人員,單縣**人大代表,住山東省菏澤市單縣**開發(fā)區(qū)**村**隊**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單縣公安局決定,于2018年3月6日被單縣公安局取保候?qū)?,?019年3月6日被單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2019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同日由單縣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單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月1日15時20分許,被告人陳某某駕駛車牌號為魯******號的灰色驪威牌小型轎車,沿單縣某路自西向東行駛至**路與某路口處,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鑒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283.3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前科查詢證明等;2.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3.鑒定意見:由菏澤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shù)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檢驗報告。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單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偉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谄渚幼〉兀?/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
3.證人(鑒定人)名單;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5.量刑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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