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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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
揚邗檢刑訴〔2020〕5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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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陳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10271975********,漢族,初中文化,打工,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為揚州市邗江區(qū)**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陳某某曾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10年10月21日被揚州市邗江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陳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揚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取保候審,同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揚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陳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陳某某,聽取了被告人陳某某、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陳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20時42分許,被告人陳某某酒后駕駛蘇K9****號小型轎車由西向東行駛至揚州市邗江區(qū)楊裔線楊壽鎮(zhèn)新龍村村部門口,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經檢測,被告人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44.9mg/100ml。
到案后,被告人陳某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決書、血樣提取登記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機動車行駛證、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等書證;
2.證人李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江蘇省蘇北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的乙醇含量檢測報告書;
5.視聽資料:光盤1張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到案后,被告人陳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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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劉丹丹
??????????????????????????????檢察官助理??郭??永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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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揚州市邗江區(qū)**鎮(zhèn)**村**組**號;?
2.全部案卷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5.《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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