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
盱檢刑一刑訴〔2020〕491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8301970********,漢族,文盲,無業(yè),住盱眙縣**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陳某某曾因犯盜竊罪,于1991年5月30日被盱眙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曾因犯盜竊罪,于1998年6月22日被上海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曾因犯盜竊罪、尋釁滋事罪,于2004年11月2日被盱眙縣人民法院決定執(zhí)行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曾因犯盜竊罪,于2009年5月26日被盱眙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曾因犯盜竊罪,于2012年9月29日被淮安市洪澤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陳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盱眙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盱眙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0月2日14時許,被告人陳某某酒后駕駛無牌照二輪摩托車從盱眙縣盱城街道穆店路出發(fā),沿121國道行駛至盱眙縣121國道117KM+200M處,與劉某某駕駛的皖M0****、皖M****重型半掛車發(fā)生事故,經(jīng)盱眙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陳某某負事故同等責任。經(jīng)鑒定,被告人陳某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09mg/100ml。
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二輪摩托車(照片)等物證;
2.證人胡某某、劉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江蘇淮工車輛檢測研究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犯罪以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曹雷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谧∷?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