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市東西湖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武東檢二部刑訴〔2020〕158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2221960********,漢族,小學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湖北省陽新縣**鎮(zhèn)**村**組**號,住武漢市東西湖區(qū)**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武漢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武漢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0日移送武漢市人民檢察院,武漢市人民檢察院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交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4月29日20時13分許,被告人陳某某酒后駕駛鄂B****9號紅色鈴木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沿本市東西湖區(qū)張柏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張柏公路嚴家渡橋附近時,遇民警檢查。經現(xiàn)場呼氣式酒精檢測,其呼氣酒精含量為110mg/100ml,后民警將被告人陳某某帶至本市漢陽醫(yī)院抽取血樣并約束醒酒。經司法鑒定,被告人陳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21.41mg/100ml。
被告人陳某某被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車輛信息、駕駛證信息、到案經過、身份證明、扣押決定書、發(fā)還清單等書證;2.證人陳某甲證言;3.呼氣酒精檢測報告、司法鑒定意見書;4.呼氣酒精檢測及提取血樣現(xiàn)場照片及視頻;5.被告人陳某某供述及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其具有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量刑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武漢市東西湖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林漢軍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武漢市東西湖區(qū)**村**號,聯(lián)系電話:1560713****;保證人陳某乙,聯(lián)系電話:1897115****。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4冊,光盤2張。?
3.《證人(鑒定人)名單》1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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