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武江檢一部刑訴〔2020〕369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9821987********,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戶籍地湖北省安陸市東城經濟開發(fā)區(qū)**村**,現住地同戶籍**。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武漢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武漢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經武漢市人民檢察院于2020年8月4日移交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陳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陳某某于2020年5月18日凌晨0時5分許,酒后駕駛鄂A*****號白色北京現代牌小型汽車,沿武漢市江漢區(qū)二環(huán)線由西向東行駛,行至武漢市江漢區(qū)二環(huán)線漢口站通道東側出口處時,被公安機關查獲。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其呼氣中酒精含量檢測結果為93mg/100ml。經湖北三真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其送檢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91.36mg/100ml,系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全國違法犯罪人員信息查詢表、抓獲經過和破案經過、駕駛人簡項信息、機動車行駛證、車輛信息、呼氣酒精檢測報告、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等書證;2.證人馬某某的證言;3.司法鑒定意見書;4.現場查獲照片、現場查獲視頻等視聽資料;5.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以上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郭?忠
2020年8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陳某某現被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347652****、1390717****;
2.移送本案案卷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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