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漳檢檢一刑訴〔2020〕139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8811992********,漢族,高中文化程度,農民,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戶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福建省漳平市**鎮(zhèn)**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陳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1時許,被告人陳某某酒后駕駛一輛無牌二輪電動車,從漳平市永福鎮(zhèn)石洪村往永福鎮(zhèn)方向行駛,途經漳平市永福鎮(zhèn)洪福路**號房路段時,遇路邊車輛倒車,急剎車時自行摔倒。民警接警到現(xiàn)場后,帶陳某某到漳平市永福鎮(zhèn)中心衛(wèi)生院提取血樣并送檢,經福建龍津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犯罪嫌疑人陳某某的血樣中檢出乙醇,乙醇含量為124.7mg/lOOml血。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陳某某被漳平市公安局傳喚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經過等書證;
2.證人證言:證人呂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福建龍津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書等;
5.漳平市公安局制作的現(xiàn)場調查記錄、血樣提取登記表、現(xiàn)場照片等檢查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拘役一個月又五天,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林福財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住福建省漳平市**鎮(zhèn)**村**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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