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平南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平檢刑訴〔2020〕349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25241982********,漢族,初中文化,住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貴港市平南縣**鎮(zhèn)**村**屯**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平南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2020年7月16日本院重新作出監(jiān)視居住決定。
本案由平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0時09分許,被告人陳某某酒后駕駛桂R****6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由平南縣平南鎮(zhèn)大通道往平南鎮(zhèn)新桐路北方向行駛,途經平南縣平南鎮(zhèn)新桐路北段物流街路段時,與林某某駕駛的桂B(yǎng)****3號重型倉柵式貨車發(fā)生追尾碰撞,造成陳某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抽血送檢,被告人陳某某血樣中檢測出乙醇含量為186.6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抓獲經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等書證;2.證人林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平南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呂耀軍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被監(jiān)視居住;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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